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08號聲請人 鐘筱嫻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即債務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理人 曾冠潤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之第貳點更生清償分配表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準用之,此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規定亦明。
二、查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109年10月13日裁定剔除全部債權,惟本院於110年1月6日之認可裁定分配表,將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誤載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月1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表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0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11元02、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30元03、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422元04、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49元0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59元06、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267元07、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4元08、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每期分配金額:1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