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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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號原告 李育芳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被告 顧家榮 訴訟代理人 陳銘傑 律師被告 詹添棟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代理人 陳博芮
徐子婷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11月8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29法庭續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庭期前就大典當舖在執行法院扣押以前,雖已向當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畢負責人之變更,但未同時向商業登記主管機關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是否有商業登記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具狀陳述意見。另原告備位聲明確認大典當鋪之營業權存在部分,對於第三人林柏維有法律上利害關係,請原告並具狀聲請對該第三人告知訴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