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5年台聲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五年度台聲字第二一○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正義貨櫃貨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莉雯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 馬文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事件(本院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九三七號、一○五年度台上字第九○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五萬元。
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沈方維
法官吳謀焰法官詹文馨法官吳光釗法官魏大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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