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7號債權人縉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佑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之1法定代理人甲○○
之1
一、債務人佑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依卷附資料所示及請求原因及事實所載,本件買受人及發票人均為佑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甲○○僅為其法定代理人,聲請人以其為債務人請求連帶給付貨款或票款,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另依聲請狀請求原因及事實欄所載,聲請人就原買賣價金之債權新台幣貳拾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元,曾表示願免除其中新台幣捌拾元,聲請人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月22日
書記官莊福來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