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8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重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登俊
法官蔡王金全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重利││├─────────┼────────────┼───────────┼──────────┤││判處有拘役50日││││宣告刑│(減為拘役25日)│拘役40日││││(已執畢)│││├─────────┼────────────┼───────────┼──────────┤│犯罪日期│96.02.11│96.05.02││├─────────┼────────────┼───────────┼──────────┤│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偵字第14620號│96年度偵字第14620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1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8號│││││(96年聲減字第696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04.10│98.03.17│││││(96.11.16)│││├───┼─────┼────────────┼───────────┼──────────┤││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6年度中簡字第1117號│98年度上易字第188號│││││(96年聲減字第6965)││││判決├─────┼────────────┼───────────┼──────────┤││判決│96.05.07│98.03.17││││確定日期│(96.11.2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8年度執字第5254號│98年度執字第5254號││││(97執減更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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