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09.13│96.11.12││├──────┼─────────┼─────────┼─────────┤│偵查(自訴)│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南投地檢96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3704號│第3704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號│││實││││││審├────┼─────────┼─────────┼─────────┤││判決日期│98.03.11│98.03.11││├─┼────┼─────────┼─────────┼─────────┤│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號│98年度上易字第13號│││決││││││├────┼─────────┼─────────┼─────────┤││判決│98.03.11│98.03.11││││確定日期││││├─┴────┼─────────┼─────────┼─────────┤│備註│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1068號│第10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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