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0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8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4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受刑人王世珍為附表編號2之違背職務收賄行為後,刑法業經修正,並於民國94年2月2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號令公布,且自95年7月1日施行,其中刑法第2條第
1項修正後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上開規定乃與刑法第1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而貫徹法律禁止溯及既往原則,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2條本身雖經修正,然刑法第2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條規定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而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惟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不得逾30年,兩相比較,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適用較有利於受刑人之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王世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分別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各該裁判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犯罪之情節及行為次數,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褫奪公權部分,依刑法第51條第8款規定,宣告多數禠奪公權者,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故此部分不須另定其應執行刑,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張江澤法官黃美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馬佳瑩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表:受刑人王世珍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貪污治罪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年6│有期徒刑5年2│有期徒刑5年2│有期徒刑5年6│││月,褫奪公權4│月,褫奪公權4│月,褫奪公權4│月,褫奪公權4│││年,減為有期徒│年,減為有期徒│年,減為有期徒│年,減為有期徒│││刑2年9月,褫奪│刑2年7月,褫奪│刑2年7月,褫奪│刑2年9月,褫奪│││公權2年│公權2年│公權2年│公權2年│├──────┼───────┼───────┼───────┼───────┤│犯罪日期│95.08.03│95.5月底某日、│95.07.24│95.08.22││││95.6.19│││├──────┼───────┼───────┼───────┼───────┤│偵查(自訴)│士林地檢95年度│士林地檢95年度│士林地檢95年度│士林地檢95年度││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3695號│偵字第13695號│偵字第13695號│偵字第13695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上更二│100年度上更二│100年度上更二│100年度上更二││事││字第29號│字第29號│字第29號│字第29號││實├────┼───────┼───────┼───────┼───────┤│審│判決日期│100.05.19│100.05.19│100.05.19│100.05.19│├─┼────┼───────┼───────┼───────┼───────┤││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1年度台上字│101年度台上字│101年度台上字│101年度台上字││判││第3228號│第3228號│第3228號│第3228號││決├────┼───────┼───────┼───────┼───────┤││判決確定│101.06.21│101.06.21│101.06.21│101.06.21│││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士林地檢101年│士林地檢101年│士林地檢101年│士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766號│度執字第2766號│度執字第2766號│度執字第2850號││││││(刑期部分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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