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0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務人 謝明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貳萬捌仟貳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謝明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
債務人至99年11月20日止累計628,237元未給付,其中231,676元為消費款;392,961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9年11月25日
書記官許永溪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105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謝明岳│99年11月2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31676││││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