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秩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1年度重秩字第191號

移送機關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被移送人 陳文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以新北警莊刑字第111409703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文銓藉端滋擾公司行號,處罰鍰新臺幣3,000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陳文銓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11年12月9日11時5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號。

㈢行為:被移送人於上列時、地,朝玉山銀行五股分行(下稱系爭銀行)櫃臺牆壁投擲雞蛋,藉端滋擾該公司行號之安寧秩序。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之供述;證人於警詢之證述。

㈡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五工派出所照片黏貼紀錄表4張。

三、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所謂「藉端滋擾」,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而言。經查,被移送人明知上揭處所為系爭銀行經營個人與企業金融服務之營業場所,縱其向系爭銀行申請發給空白支票遭拒而產生爭議時,仍應循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機制主張權利,詎竟捨此不為,率爾以投擲雞蛋之行為滋擾,進而擾亂該營業場所安寧,已達妨害公共秩序之程度,堪以認定。被移送人雖以其向系爭銀行申請領用空白支票遭刁難,一時氣憤之下始朝櫃臺牆壁丟擲雞蛋等語為辯。然縱有上開空白支票領用之爭議,被移送人也應循適當途徑合法解決,與被移送人本案所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行為並無關聯,亦無法藉此正當化其違法之滋擾行為,被移送人前詞所辯,實非可採。核被移送人前開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藉端滋擾公司行號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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