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除字第291號

聲請人 葉芬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曾煜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附表:股票111年度除字第291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8-NX-51905-2

1

45

002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90155-2

1

11

003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79-NX-000000-0

1

7

004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1-NX-000000-0

1

12

005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00-0

1

11

006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3-NX-000000-0

1

21

007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4-NX-000000-0

1

53

008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5-NX-000000-0

1

148

009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1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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