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補字第27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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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補字第2725號

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慶章

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蕙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榮實業有限公司王俊程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返還數位彩印機及給付欠款,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37,977元(計算式:121,977元+21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原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訴請被告給付欠款,訴訟標的金額為27,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8日

書記官徐宏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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