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正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達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間92年度度存字第309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九二號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准以同額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及現金共計新台幣叁佰叁拾肆萬元代之。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2年度裁全字第5405號假扣押裁定。曾提供新台幣3,340,000元為擔保,並以92年度存字第3092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現金提存恐有利息損失,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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