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亡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亡字第6號聲請人甲OO失蹤人乙OO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北州OO郡OOOO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乙OO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聲請宣告死亡事件,專屬失蹤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失蹤人乙OO(民國前00年00月00日出生,民國OO年OO月OO日失蹤),失蹤前最後住所設於「臺北州OO郡OOOO」即現今宜蘭縣境內,有失蹤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依上揭說明,本件應專屬失蹤人失蹤前最後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案移送該管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
書記官洪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