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81號原告 胡焜燿 被告夏 昱萱
昱筑昱婷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被告 夏東佑
夏巧馨 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 夏國欽
葉怡芬 被告 夏子晴 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 夏家河
黃美華 被告 夏德勝
夏仁順 夏李蜂 夏妙蓮 夏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夏國欽」及「兼上2人法定代理人夏家河」記載,應分別更正為「兼上
2人法定代理人夏國欽」及「兼上1人法定代理人夏家河」。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李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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