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4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簡調字第344號
聲 請 人  胡焜耀
代 理 人  張冠斌
相 對 人 葉小姐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未於訴狀載明系爭
  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茲限聲請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座落於桃園縣○○鄉○○路
  ○○號土地上之房屋,其稅籍資料」金額為何,並按此金額,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聲請費(司法院網站
  有裁判費計算程式可供利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進入訴訟
  程序駁回聲請人本件起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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