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6號聲請人 方榮堅 清算管理人 陳雅萍 律師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慶章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本條例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院99年度消債清字第77號裁定債務人方榮堅自99年4月23日下午4時開始清算程序,並由本院司法事務官進行之,故依上揭規定本院司法事務官係本件清算事件之管理人,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管理人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業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經本院認可後予以公告在案,茲管理人已於本件最後分配完結時,向本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有本院101年1月11日板院清99司執消債清梅消字第66號函文及其附件「清償分配表」在卷可稽,且依本條例第123條第3、4項規定,依法公告並予各債權人及債務人10日異議期限,各債權人及債務人均已收受送達,債務人方榮堅對本院所制作之「清償分配表」提出異議,業經本院101年度事聲字第93號裁定異議駁回確定,是以,該分配表依法業已確定,本件清算程序亦應結終,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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