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68號上訴人 陳惠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銘裕 、順憶有限公司間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肆萬零捌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