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425號抗告人 孫樹林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1年5月23日所為第二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2項、第495條之1第2項、第466條之1第1項及第4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鍾素鳳法官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