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69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林彥苹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繳納郵務送達費3,060元。(郵務送達費係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計算式:(8+1)×34×10=3,060元〕。
二、聲請人應具體說明於何時毀諾?並提出毀諾即未依約履行前「所有」還款證明(含98年個別協商一致性還款,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次應提出如聲請狀所載未能按協商依約履行不可歸責事由之「證明文件」(如聲請人因父親、婆婆罹癌,致無法正常工作而收入不穩定等)。
三、協商成立後迄今,收入及支出有無增減或其他異動之情事發生?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聲請人「配偶」 鐘永家 及「子女」 鐘子晴 、 鐘韋翔 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95至99年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內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上開文件若有已提出者,毋庸重覆提出)。
五、提出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100年12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薪資收入共127,733元、99年4月1日至99年11月31日旺田輕鬆冷飲小舖收入共120,000元、100年2月16日至101年月16日幼兒補助共72,000元及99年4月1日至101年3月31日租金補助共86,400元;每月負擔膳食費16,000元、水電瓦斯費3,200元、生活雜費703元、勞保費461元及全家健保費2,636元之相關證明文件(本項不得僅以概括、籠統方式為之,應詳列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次應陳報聲請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係與何人租住於何處?房租分擔比例?並提出當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每月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若係以現金支付,則請房東親自出具證明,並註明聯絡方式)」。
六、聲請人「本人」、「配偶」鐘永家及「子女」鐘子晴、鐘韋翔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
七、提出聲請人於履行協商條件期間「所有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薪資單、獎金單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勿提出其上開年度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若係受領現金,則請公司負責人出具證明。);次應具體說明於履行協商條件之期間是否有向親友借貸之情形?渠等是否亦為聲請人之債權人?若是,則應提出「全部」債權人之全名、地址及其明確債權金額、債務種類、債務發生原因、有無擔保、借貸時間、有無約定利息、是否已清償完畢及係以一筆或多筆金額交付?等事項,並檢附存摺封面及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相關提領紀錄,及自借貸契約成立迄今之「所有」還款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若否,則釋明係如何籌措、支應每月應繳協商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之表冊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釋明聲請人目前有無工作?如有,任職之公司(含法定代理人)名稱、所任職務種類及薪資數額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聲請人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九、陳報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於該段時期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繼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