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03號上訴人即原告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判決被上訴人全部勝訴,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未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3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