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工程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56號上訴人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國良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被上訴人巨皓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5年度建上字第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囑託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上訴人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文賢法官李媛媛法官蕭艿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