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9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七號
原告大學之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被告應陳報系爭停車位另案訴訟上訴審理情形。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八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王有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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