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補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補字第1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謝亞含 (原名: 謝淑珠 )代理人 黃正琪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資料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黃品蓉附表:
一、聲請人應陳報: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亦須提出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及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二、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陳稱目前無工作,則聲請人先前之任職公司、職務、工作內容為何?離職原因為何?日後是否有再行覓職之計畫?聲請人日後是否仍可工作?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諸如:病歷、診斷證明書等)。
三、聲請人應提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應說明聲請人之住所地即戶籍地房屋(即新北市○○區○○○街○○○○○號4樓)之所有權人為何?聲請人與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關係為何?併請提出戶籍地房屋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資料。另應說明是否有與任何其他人同住於該實際住所地?該等家人是否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分擔數額為何?聲請人並應說明其與該等家人如此分擔比例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家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家人於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家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家人於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家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家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四、聲請人自陳目前無工作收入,於106年期間之收入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李長榮化學工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分為新臺幣(下同)1元、5元,即平均每月不到
1元;惟聲請人復稱其於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依最低生活費1.2倍計算為每月1萬7,262元,顯已入不敷出。
請說明:聲請人每月所得不足支付必要支出部分,係如何支應?或係由誰資助?並請提出資助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地址及相關釋明資料。
五、聲請人應說明聲請清算前2年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與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有無不同(應分項表列現在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之各細項),並應提出目前之必要生活費用中各細項之證明文件(例如:繳款收據、發票、轉帳交易明細、儲值證明、加油之發票、車票等)到院。
六、聲請人應提出最新之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七、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為「 艾柔 服飾精品行」之負責人,雖該公司現註記查無資料,聲請人仍應說明:該公司目前之經營狀況?聲請人現對於該公司有無任何財產上權利存在?聲請人於該公司之任職期間為何?該公司於聲請本件清算前5年間(即103年至107年)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多少?請提出該等年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稅申報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到院為佐。
八、聲請人應說明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前2年,即自106年1月17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九、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又如債權人有變更,並應重行製作債權人清冊到院。
十、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人應陳報:是否有任何人對聲請人負有扶養義務?(包括但不限於聲請人之成年子女);該等扶養義務人是否有於106年1月1日迄今之期間實際扶養聲請人?每月支付之扶養費金額分別為多少?該等扶養義務人分擔該等扶養費之合理性為何?並應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該等扶養義務人之真實姓名、身分證字號、該等家人之戶籍資料(記事勿省略)、歷次勞保投保資料、該等人於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每月工作收入資料、該等人最近一個月內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05年度、
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名下於各金融機構(包括郵局)全部存摺(包括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附完整清晰封面暨內頁明細之影本(須補登資料自開立帳戶時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所有內頁均應連續,請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並應陳報:該等人於106年1月1日起迄今之期間,有無領取其他補助或其他津貼(如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失業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金額為何。(若因故無法提出該等人之上開資料者,至少亦應陳報該等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
十二、聲請人如因故未能遵期補正上開事項,則應就上開應補正之各該事項,「分項」陳明無法遵期補正之「正當事由」及「預計可確實補正到院之特定日期」(或需本院如何協助補正之具體方式),若聲請人未遵期補正上開事項、亦未確實陳明上開正當理由及預計可補正之特定日期暨提出相關釋明該等正當理由之資料,則將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2條第2項規定適用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