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35號上訴人即被告柏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仁雄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縣環境保護局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85,55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仁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費核定部分得抗告,餘命補繳部分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莊何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