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度台重覆字第1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7年台重覆字第11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逃亡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重審決定書107年度台重覆字第11號聲請重審人 蘇石泉 上列聲請重審人因逃亡案件,請求刑事補償,對於本庭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確定決定(106年度台重覆字第16號),聲請重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按對於確定決定聲請重審,依刑事補償法第23條規定,應以書狀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所謂敘述聲請重審之理由,必須指明原確定決定有何合於同法第21條各款所定法定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否則,其聲請重審程式即不合法,依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以決定駁回之。本件聲請人對於本庭106年度台重覆字第16號確定決定聲請重審,未據敘明法定重審事由及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程式自不合法,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玉山
法官劉靜嫻法官段景榕法官吳謀焰法官吳燦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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