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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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印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8號原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維祝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 律師被告 黃岳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印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請求交付印章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應繳納裁判費1萬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年
2月22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8年2月27日送達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40頁)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佐(見本院卷第42至44頁),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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