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24日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1號原告 蘇名彥 即 威翔 消防器材工程行訴訟代理人 張文雪 律師被告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工程法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