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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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81號上訴人即被告上正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雅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名彥 即威翔消防器材工程行間103年度建字第8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1,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工程法庭法官郭文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黃昰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