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1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一二一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二三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甲○○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竟基於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繼續犯意及基於賭博之概括犯意,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中旬某日起,在臺北縣樹林市○○街○號前之公共場所擅自擺設利用電子操縱以顯示聲光影像、圖案、動作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頑皮阿新」十三台、「金蘋果」四台,供不特定顧客賭玩,其賭博方式「頑皮阿新」為賭客每投幣新臺幣(下同)十元可開分二百分或以一百元開分七千分,「金蘋果」為賭客以一百元開三百分,以押分方式與代表甲○○之前開機具對賭,押中者,可贏得倍數不等分數,再依所累積贏得之分數兌換積分卡,並得兌換香煙、飲料、娃娃等財物,如未押中,則賭金歸甲○○所有,甲○○因而連續與不特定顧客賭博財物,並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晚上八時四十分許,為警當場查獲,並扣得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頑皮阿新」十三台(含IC板十三塊)、「金蘋果」四台(含IC板四塊)、機具內之賭資一千七百八十元及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七星牌香煙五十七包、飲料六十四瓶、娃娃三十三隻,以及甲○○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積分卡一百零七張。
二、右揭犯罪事實,有1被告之自自。2臨檢紀錄表一件。3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頑皮阿新」十三台(含IC板十三塊)、「金蘋果」四台(含IC板四塊)、機具內之賭資一千七百八十元及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七星牌香煙五十七包、飲料六十四瓶、娃娃三十三隻,以及被告所有供賭博所用之積分卡一百零七張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論處,及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被告先後多次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上開二罪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擅自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據,其因一時圖利未經許可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並斟酌其犯罪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之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頑皮阿新」十三台(含IC板十三塊)、「金蘋果」四台(含IC板四塊)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機具內之賭資一千七百八十元及在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七星牌香煙五十七包、飲料六十四瓶、娃娃三十三隻,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沒收之;另積分卡一百零七張則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戴嘉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編號│名稱│數量│├──┼───────────────┼────────────────┤│一│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頑皮阿新」│十三台(含IC板十三塊)│├──┼───────────────┼────────────────┤│二│賭博性電子遊戲機具「金蘋果」│四台(含IC板四塊)│├──┼───────────────┼────────────────┤│三│賭資│新臺幣一千七百八十元│├──┼───────────────┼────────────────┤│四│積分卡│一百零七張│├──┼───────────────┼────────────────┤│五│七星牌香煙│五十七包│├──┼───────────────┼────────────────┤│六│飲料│六十四瓶│├──┼───────────────┼────────────────┤│七│娃娃│三十三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