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5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55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傷害罪,經處有期徒刑參月,減刑詳如附表一所載之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甲○○所犯如附表一所示之傷害罪,經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後,與附表二所示不應減刑之加重強盜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捌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壹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一、二所示之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一所示之傷害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一之傷害罪於減刑後,與附表二所示不應減刑之加重強盜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三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芳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附表一:
┌───────┬────────────┐│編號│一│├───────┼────────────┤│罪名│傷害罪│├───────┼────────────┤│宣告刑│有期徒刑參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案├───┼────────────┤│年│字│偵││號├───┼────────────┤│度│號│二二四八│├───┼───┼────────────┤││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年度│││案├─┼────────────┤│後││字│訴│││號├─┼────────────┤│事││號│五八一││├─┼─┼────────────┤│實│判│年│九十五│││決├─┼────────────┤│審│日│月│十│││期├─┼────────────┤│││日│十八│├───┼─┴─┼────────────┤││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確│案├─┼────────────┤│││月│訴││定│號├─┼────────────┤│││日│五八一││日├─┼─┼────────────┤││確│年│九十五││期│定├─┼────────────┤││日│月│十一│││期├─┼────────────┤│││日│五│├───┴─┴─┼────────────┤│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附表二:
┌───────┬────────────┐│罪名│加重強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捌年│├───────┼────────────┤│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五年一月十三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九十五年度││案├───┼────────────┤│年│字│偵││號├───┼────────────┤│度│號│二二四八│├───┼───┼────────────┤││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年│九十五年度│││案├─┼────────────┤│後││字│訴│││號├─┼────────────┤│事││號│五八一││├─┼─┼────────────┤│實│判│年│九十五│││決├─┼────────────┤│審│日│月│十│││期├─┼────────────┤│││日│十八│├───┼─┴─┼────────────┤││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年│九十五年度││確│案├─┼────────────┤│││月│訴││定│號├─┼────────────┤│││日│五八一││日├─┼─┼────────────┤││確│年│九十五││期│定├─┼────────────┤││日│月│十一│││期├─┼────────────┤│││日│五│├───┴─┴─┼────────────┤│附註│宣告刑逾一年六月,依九十│││六年度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款規定不予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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