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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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86號
原   告  羅今惠
       王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1,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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