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19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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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986號
原 告 羅今惠
王進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81,6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1,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