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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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4262號債權人 曹新泰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阿煌 上列債權人因請求給付給付票款事件,聲請對債務人 張榮欽 即力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榮欽即力偉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4日通知限期命債權人於七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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