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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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227號原告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王敬富 被告 葉重男 即 葉佳璋
杜玉凌 葉清燐 訴訟代理人 許有茗 律師被告 林良鴻
王志銘 陳義典 兼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陳義仁 被告 黃金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及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如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06年度司促字第10097號核發在案,因被告葉重男、杜玉凌、葉清燐、林良鴻、王志銘、陳義典、陳義仁異議視為起訴;且因上開被告係以渠等係遭冒名貸款為異議理由(原告主張被告葉重男為借款人,被告杜玉凌、葉清燐、林良鴻、王志銘、陳義典、陳義仁則為連帶保證人),乃屬非基於個人關係之抗辯事由,因異議視為起訴之效力亦及於未異議之被告黃金環(原告主張其為連帶保證人)。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該裁定並於同年9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可查,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蘇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