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秩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7年度桃秩字第14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被移送人   方秋儒
被移送人   李瀚儒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7年10月19日蘆警分刑社字第107002523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方秋儒、李瀚儒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7年10月13日凌晨2時09分許。
㈡地點: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萊爾富便利商店」
前。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現場照片4張。
㈢員警職務報告。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款互
相鬥毆之行為,應依該條款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
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及上開非行所生之危害,爰分別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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