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埔小字第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訴訟代理人 丁曰德
蔡仲賢
被 告 謝宛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2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
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陸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需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