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89號原告 謝旻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複代理人 郭怡均 被告 蔡李月夏 特別代理人 蔡松 和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附表建物欄「建號:317」之記載,應更正為「建號:115」。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上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原告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4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