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重易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鴻裕
林志昌
5弄7號9樓之125弄3號5樓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淑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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