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事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事聲字第282號抗告人 王卓泳 騰相對人 賴逸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度事聲字第282號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書記官呂烱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