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債務人 藍崇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依理由三所示事項辦理,並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為謀將來更生程序順利進行,請預提合理公允之更生方案(內容應含還款來源、每期清償金額、分期清償方法、最終清償期),並具體說明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確實原因,但勿以「卡債利息過高,以卡養卡,或生活消費支出」等空泛理由代之。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欣怡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朱亮彰附件:
1、請詳載財產目錄,並說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諸如:食衣住行、水電瓦斯、電信費、子女扶養費等)。
2、提出債務人及配偶二人之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提出自民國100年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影本(二者均須提出,包括每月薪資、加班費、年終及考績獎金)。
4、提出債務人新光人壽保險扣除保單質借後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文件(請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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