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保險簡字第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謝秋蘭 律師
被 告 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 律師
複代理人 涂淑蘋
右當事人間給付保險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受原告之夫 孫振聲 (已歿)於
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投保原告之終身壽險並附加意外傷害保險暨住院醫療
保險,由孫振聲本人為被保險人,以原告為保險受益人,其中終身壽險保額為新
臺幣(下同)五十萬元。孫振聲於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在高雄市楠梓區楠都
賓館逝世,經檢察官督同法醫相驗解剖,於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由臺灣高雄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補行開立以「腦部血管瘤破裂大出血致死」為死因之相驗
證明書。原告因保險事故已發生,乃持該相驗屍體證明書,向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