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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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七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常業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第六款所定罪行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經訊問後,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予以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法官李進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張俞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