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五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九一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葉榮郎法官吳俊螢法官簡璽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王惠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