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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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交重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重附民字第七號
原告戊○○○
丁○○丙○○乙○○己○○被告甲○○被告源聯交通有限公司設南投縣○○鄉○○路○○○號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碧蓮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訴字第四五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欽章法官石馨文
法官謝仁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于淑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