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六八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丙○○等四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玖佰肆拾玖萬壹仟壹佰壹拾捌元,折合新台
幣貳仟捌佰肆拾柒萬叁仟叁佰伍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萬肆仟玖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拾捌萬肆仟陸佰玖拾壹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狀一件及繕本壹份(請務必註明本件案號,以免重複起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書記官徐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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