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三九一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被告甲○○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惟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院開庭,足見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法官陳連發法官黃玉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林憲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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