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三六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六三四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扣案之諾基亞五一三0型手機壹支、SIM卡乙張、存摺乙本、金融卡乙張及印章貳枚均沒收。
事實
一、丙○○曾有煙毒、違反麻醉藥品、恐嚇取財等前科,其中所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竟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竊取他人之車輛供恐嚇取財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午二、三時許,台南市○○路靠西門路口附近,以二千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購買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SIM卡乙張,裝入其所有之一支諾基亞五一三0型手機內,擬供竊車後與被害人聯繫使用;另於同年月二十六日下午三、四時許,在台南市五期重劃區內之某處,以新台幣(下同)三千五百元之代價向不詳姓名之成年男子購買安泰銀行台南分行(戶名: 洪貴美 )之存摺乙本、金融卡乙張及洪貴美之印章二枚,供被竊車輛之車主匯入款項後提領之用,再於同年月二十七日凌晨,在台南市○○路○段○○○巷○○○號旁,以自備乙把鑰匙竊取甲○○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箱型車,得手後,將該車開至台南市○○○路兵工廠內停放;又於翌日凌晨三、四時許,在台南市○○路○段○○○巷○○○弄附近,以自備乙把鑰匙竊取乙○○所有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箱型車,得手後,將該車開至台南市○○街○段○○○巷○○號旁停放,並均在竊車之地點地上留下車號及上開供聯絡之行動電話號碼,嗣經HM─八五八三號自用箱型車之車主甲○○發現後,即以地上所留之電話號碼與之聯絡,丙○○遂於該行動電話中恐嚇甲○○稱:「車子在我這邊,如果要將車子牽回去,就要匯錢到指定之帳戶內」云云,致使甲○○心生畏怖,依指示將壹萬五千元匯入上開洪貴美之帳戶內而得手,另HM─八五八三號自用箱型車部分則因車主乙○○尚未發現,而未著手恐嚇取財。嗣於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許,丙○○前往台南市○○路與民權路口處之安泰銀行,正要提領該筆款項時,當場為警查獲,並扣得丙○○所有供恐嚇取財之用之諾基亞五一三0型手機壹支、上開SIM卡乙張、存摺乙本、金融卡乙張及印章二枚等物。
二、案經台南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丙○○於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甲○○、乙○○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右開物品扣案及贓物領據二紙附卷足資佐證,罪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之恐嚇取財罪。其先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一個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其所犯上述二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規定,從一重依恐嚇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曾因犯恐嚇取財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判處有期徒刑八月,於八十八年六月十一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按,其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累犯規定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事實欄所示前科,有前開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乙紙附卷足憑,素行非佳,竟仍不知悔改,竊取被害人之生財工具自用箱型車供恐嚇取財之用,造成被害人謀生上的困難,嚴重危害社會安寧秩序,犯罪所生危害已重,惟審理中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僅恐嚇得款一萬五千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扣案之諾基亞五一三0型手機壹支、SIM卡乙張、存摺乙本、金融卡乙張及印章貳枚,為被告所有供恐嚇取財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應依法宣告沒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柯顯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悉愛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之
財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93 年度 易 字第 360 號判決(93.05.3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93 年度 上易 字第 329 號(93.08.19)[撤回上訴]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