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一號
原告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複代理人戊○○
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捌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邀同訴外人 陳榮盛 、 鄭博田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消費性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一百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七年(八十四個月),即自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二十日攤還本息。約定利率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一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遲延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逾期償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本件借款貸放後,被告就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到期之本息,即未能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利息僅付至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止,本金尚欠七十二萬八千三百四十元未清償,被告遲延履行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0一,因之本件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八點0一。
(二)被告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邀同訴外人鄭博田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房屋購置貸款契約,向原告借款五百五十萬元。約定借款期限為二十年(二百四十個月),即自八十七年七月二十日起至一0七年七月二十日止,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二十日攤還本息。約定利率為按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0點五五計算,嗣後隨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而調整,遲延履行時,除按約定利率計息外,並應加收自逾期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又逾期償還本息時,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到期,應一次全部清償。本件借款貸放後,被告就九十年七月二十日到期之本息,即未能依約履行繳款義務,利息僅付至九十年六月十九日止,本金尚欠五百十五萬三千五百零七元未清償,被告遲延履行時,原告基本放款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0一,因之本件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六。
(三)二項借款合計尚欠原告五百八十八萬一千八百四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此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⒈被告應給付原告五百八十八萬一千八百四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查詢單、利率資料、登錄單、存入憑條為證,核屬相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依上開證據,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
(二)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五百八十八萬一千八百四十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鄭彩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凌昇裕~F0~T40┌─────────────────────────────────────────────┐│附表│├─┬────────┬───────┬────┬─────────────────────┤│編│債權本金││利率│違約金計算方式及期間││││利息計算期間│├──────────┬──────────┤│號││││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新臺幣)││(年息)│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一│柒拾貳萬捌仟叁佰│自民國九十年六│百分之八│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肆拾元│月二十日起至清│點0一│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一月二十日止│││││││││├─┼────────┼───────┼────┼──────────┼──────────┤││││││││二│伍佰壹拾伍萬叁仟│自民國九十年六│百分之七│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自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伍佰零柒元│月二十日起至清│點五六│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償日止││一月二十日止│││││││││├─┴────────┼───────┴────┴──────────┴──────────┤││││債權本金合計│伍佰捌拾捌萬壹仟捌佰肆拾柒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