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裁判案由:清償借款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七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