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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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九七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黃仕昆 律師被告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庭期另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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