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三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妨治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廖建瑜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妨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胡宜如法官廖建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翌翔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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