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5年聲字第10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8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瑜哲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強盜案件(本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處分(105年度執聲字第4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瑜哲犯強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瑜哲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民國102年7月3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229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3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受處分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02年11月28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41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
3年1月16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
105年6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50163341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但不免其刑之執行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5年6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2610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各1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款),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前揭有關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莊宇馨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三軫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